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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5G网络建设发展规定》正式发布

发布时间:2021-01-22 19:02

2021年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正式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5G网络建设发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属地方政府规章),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该立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区信息通信业法治化水平再上新台阶,将为促进和规范我区5G网络建设和应用,助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构筑更为坚实的法制支撑。

2020年,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自治区党委关于网络强国战略、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部署,我局牵头组织开展了《规定》的立法工作。局党组高度重视,组建工作专班,多次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推动立法。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大力协调和自治区司法厅的精心指导下,完成起草立项,广泛征求通信企业、厅局单位、乌鲁木齐市政府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积极配合司法厅开展审修工作,与四川、上海、河南等地开展视频方式的立法调研,赴乌鲁木齐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多次征求有关厅局、单位意见,逐条研究、提出采纳建议,反复修改完善立法文本。经2020年12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1年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正式发布。

《规定》共33条,鉴于规章原则上不分章,但内容还是按照总则性条款第一条至第七条,工作措施第八条至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和生效条款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顺序排列。制定的主要依据为《电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的有关政策性文件。《规定》的主要特点:一是明确了5G网络新型基础设施的属性,与水、电、气、暖等公共基础设施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二是明确了5G网络建设发展需坚持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发展、全面覆盖等5项原则。三是从统筹规划、用地保障、建设标准、优化审批、共建共享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如明确5G网络等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四是在公共资源开放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推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以及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市政绿地、车站、公共地下空间、铁路、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无偿提供5G网络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五是在配合义务方面,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5G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提供便利。除直接产生的成本外,不得在5G基站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违规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六是在用电保障方面,明确电力企业应当优化5G网络建设的电力供应申请、审批流程,对具备条件的5G基站及局房等配套设施实施直接供电。七是在推进应用方面,明确鼓励各相关部门、单位推进5G在智慧医疗、智慧园区、智慧制造、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农业、智慧水利、智慧电力、智慧交通、智慧教育、智慧司法、智慧政务、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小区)等领域应用,加快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5G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建设。八是在设施保护方面,明确迁移通信设施应当遵循“先建后拆、成本补偿”的原则,保障通信畅通。对无偿开放的公共基础设施因改扩建导致通信设施迁移或改建的,公共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免除迁改补偿责任。九是在强化安全保障责任方面,分三条对政府部门和通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进行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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