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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5 19:49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确保社会稳定、确保疫情防控、确保安全生产”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3+1”工作部署,强化“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切实加强我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 5201-2014)等,结合我区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新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通信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


新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及《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YD 5201-2014)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通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即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落实“一岗双责”要求、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力量、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第四条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建立健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并逐一落实。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通信建设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通信建设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对合作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分级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各类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不断完善覆盖企业领导、项目负责人、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责任考核和追究机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要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通信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四)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五)要不断完善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和落实对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考核,档案管理,做好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延伸管理。建设单位应选择符合建设工程相关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严禁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未持有通信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所有注册地为疆内的参建单位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六)要强化通信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安全生产措施进行全面系统部署,明确相关企业和环节的责任,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八)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严格执行防雷接地、抗震设防等相关标准规范,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通信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根据“新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防控清单”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要确认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强化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结合每年安全生产季节特点,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有关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三)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三类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持有通信工程施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培训应由具备安全培训工作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应有专兼职教师团队、固定培训场地及通信工程建设实操训练场和相关设施设备。

施工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6〕255号)文件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持有通信工程施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所需资金的投入。

(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施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针对实际情况确保配备安全有效的有害气体检测仪、井下通风、防中毒、安全警示围栏、消防器材等防护设备;要结合工程实际特点做好防火、防雷、抗震防灾等相关工作。对存在洪水、滑坡、垮塌和泥石流等威胁的,要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八)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九)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排专门监护人员,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及时更新形成隐患治理台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通报。

(十一)施工单位要结合天气、地域以及工程特点等实际情况,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做好汛期、恶劣天气、重大活动、岁末年初等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严禁在雨雪、大风、雷电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强行组织施工,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十二)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持有通信工程施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培训应由具备安全培训工作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应有专兼职教师团队、固定培训场地及通信工程建设实操训练场和相关设施设备。

监理单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6〕255号)文件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通信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大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新疆通信管理局报告,并于1小时内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各建设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统一汇总全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向新疆通信管理局报送事故报告;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做到随时上报。

第十九条 事故所在地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书面上报新疆通信管理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依据本办法对新疆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新疆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各地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依规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新疆通信管理局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组织各企业分析研判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监督隐患整改;

(三)督促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面排查铁塔建设、管道光缆布放敷设等危险性较大的通信建设工程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实施安全隐患整治,实行闭环管理,对一般安全隐患立即或限期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四)组织、指导、监督全区通信建设工程企业的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配合工信部组织做好我区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通信工程施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合格证书的申领、审核和下发。

(五)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严格落实通信执法检查,针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实、重大隐患不整改等违法行为,从严从实监管执法,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围绕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通信工程施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情况等进行检查,严格监管执法、严格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范各类通信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自治区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安委会报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七)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将其纳入我区信息通信建设企业“失信名单”;

(八)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风险分级防范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新疆通信管理局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对各地(州、市)建设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年终考核制度,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排名靠后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疆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


附件: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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